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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10

发文字号

冀卫规〔2020〕10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使用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1月6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

使用规定

  为落实“放管服”和“双创双服”等要求,更好地服务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确需作调整和修改的,可以通过修改单的形式予以修改。现对使用修改单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情形

  (一)备案后发现打印错误的;

  (二)变更备案单位名称或法人的;

  (三)对不涉及食品安全主要技术指标的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的。

  二、修改单申请程序

  符合适用情形中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申请表”,扫描上传至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对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公开。

  三、其它事项

  (一)同一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修改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企业标准基本信息除外)。

  (二)对不符合适用情形要求的,不允许通过修改单的形式予以修改。企业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报备案。

  (三)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列表:
1: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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