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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0

发文字号

晋卫办监督函[20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0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晋卫办监督函[2015]2号

2015年2月10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卫生监督所对下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组织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消毒产品重大违法案件。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规范》要求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辖区内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今后全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按上述监督职责执行。

  二、实行分类监督
  省、市、县三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规范》要求,根据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对本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实行分类监督。省卫生监督所要定期组织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进口消毒产品的抽查及抽检。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第一类和第二类风险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

  三、强化综合监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并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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