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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Circular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Use of Essential Drugs by Outpatient Departments in Beijing Municipality Free of Charge to Treat Serious Mental Disorder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发布日期

2013-10-09

发文字号

京卫精卫字[201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09

颁发部门

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精卫字[2013]9号

2013年10月9日

各区县卫生局、综治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药监局、残联:

  现将《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 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社会功能,切实维护首都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止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行为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的种类是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

  第三条 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需的门诊基本药品免费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纳入本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负责保障。各区县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重点干预、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做好各项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合理使用免费服药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各部门、各区县落实本办法工作成效情况纳入综治工作考核体系。

  第五条 建立门诊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所需免费基本药品(以下简称免费基本药品)遴选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基本药品遴选及目录公布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首都综治办及市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药监、残联等部门,共同组织医学专家、药学专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代表,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按照以下规则遴选免费基本药品:
  (一)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与康复的基本要求;
  (二)坚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简易方便、市场保障供应的基本原则;
  (三)以满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基本用药需求,确保在社区维持病情稳定、提高有效治疗机率、减少患者危险行为发生率和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确实有效促进康复为目的。

  第七条 本市对严重精神障碍免费基本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严重精神障碍免费基本药品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因生产、流通、安全性、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保障市场正常供给的。

  第八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原则指定一所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督导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保障北京市内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供应给定点医疗机构免费基本药品的质量。

  第十条 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严重精神障碍用药指导及药品治疗效果评估等工作。
  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组织本区县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调整治疗方案,定期汇总并分析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服务区域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档案,发放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以下简称免费治疗手册),指导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免费基本药品发放服务。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在严重精神障碍免费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采购、妥善保管、发放药品。
  持有印鉴卡的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存储、使用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使用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一类精神药品直接发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精神科及相应资质的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患者病情为其开具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及治疗相关副反应的必需药品,除难治性病例和抗精神病药品更换治疗期间的短期交叉状态外,原则上不联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

  第十四条 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执业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第十五条 医师应当按照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处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药品说明书等开具一类、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并如实将患者就诊、取药等情况填写到免费治疗手册。

  第十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经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接受门诊基本药品免费服务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档案,领取门诊免费治疗手册,确定一所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患者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档案:
  (一)本市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严重精神障碍诊断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八条 患者持免费治疗手册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免费服用相应基本药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免费治疗手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统一版式,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需求自行组织印制及发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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