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YY 1036-2004《压陷式眼压计》有误,遗漏了表4的内容(见附件),经全国医用光学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核实,现予以勘误。本勘误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YY 1036-2004《压陷式眼压计》勘误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YY1036-2004《压陷式眼压计》勘误单
1、5.8条后增加
表4 示值误差
┌────────────────┬────────────────────┐
│ 眼压计刻度值(格) │ 压针移动距离(mm) │
├────────┬───────┼─────────┬──────────┤
│ 起始 │ 示值 │ 理论值 │ 允许误差 │
├────────┼───────┼─────────┼──────────┤
│ 0 │ 5 │ 0. 25 │ 士0.01 │
├────────┼───────┼─────────┼──────────┤
│ 0 │ 10 │ 0.50 │ 土0.02 │
├────────┼───────┼─────────┼──────────┤
│ 0 │ 15 │ 0. 75 │ 士0.03 │
├────────┼───────┼─────────┼──────────┤
│ 0 │ 18 │ 0. 90 │ 士0.05 │
└────────┴───────┴─────────┴──────────┘
2、5.10条中“表4”改为“表5”;
3、7.3条中“表5”改为“表6”;
4、7.4.3条中“表6”改为“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