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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5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2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25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落实《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99号

2018年9月25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7号,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精神,切实做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待遇资格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偏瘫鉴定问题
  依据鉴定标准,参保人员提出偏瘫门特病鉴定申请,需在原发脑血管疾病发病住院起,经系统治疗满6个月后,经鉴定符合偏瘫门特标准的,享受门特医保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如因病情严重、门诊医疗费用额度较大,可在发病起6个月内申请临时鉴定,达到偏瘫门特病标准的,可办理临时门特病登记并享受门特病医保待遇,临时鉴定结论有效期最长6个月。

  二、关于复查鉴定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71号,以下简称《复查鉴定办法》)明确适用的门特病包括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精神病、癌症放化疗,同时明确其他门特病适时纳入管理。市医保监督检查机构在工作中,如遇其他门特病种需要进行复查鉴定的,应当提出复查鉴定机构建议名单,并按照《复查鉴定办法》第九条规定与复查鉴定机构协商确定复查鉴定人头付费标准,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自2018年10月1日起,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复查鉴定办法》组织涉嫌虚假登记的门特病人员进行复查鉴定时,依据《鉴定办法》附件中明确的门特病鉴定标准执行。如鉴定后不符合现行门特病标准,但是符合参保人员当初办理门特登记时鉴定标准的,其门特病登记继续有效。

  三、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问题
  市社保中心、市人力社保信息中心和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鉴定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对于鉴定工作流程中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由信息系统自动判定,不断提升鉴定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鉴定机构应当进一步优化完善院内信息系统,对于已在本院住院治疗并作出相关诊断的鉴定申请人,应最大限度通过院内信息系统调阅、核查住院病历及诊断情况,减少重复化验、检查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鉴定服务。

  四、关于鉴定机构场地、人员和监管设施设备
  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鉴定办法》的规定,保障开展鉴定工作需要的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符合条件的鉴定医师和工作人员并开展鉴定政策、标准培训。市医保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指导各鉴定机构按照要求安装互联网+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监管设施设备,不断提升智能监管水平。市社保中心应当建立鉴定医师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关于鉴定结论公示
  市社保中心应当定期通过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布新增门特病鉴定登记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办理虚假门特病鉴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照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关于实施《鉴定办法》过渡期问题
  为保障鉴定机构场地改造、监管设施设备安装调试、信息系统开发、鉴定医师培训等各项筹备工作的需要,在新选定的鉴定机构公布并正式运行前,现有各门特病登记医疗机构可依据新的鉴定标准继续开展门特病鉴定登记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研究规范门特病鉴定收付费问题,在新的收付费标准公布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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