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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0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7

发文字号

湘教工委通[2011]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7

颁发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对2010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通知

湘教工委通[2011]23号

2011年4月7日

有关普通高校:

  根据《关于2010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项目立项的通知》(湘教工委通[2010]28号)的有关精神,2010年立项建设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为1年。到今年7月初,立项建设的项目将全部建设到期。为做好2010年度立项建设的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考核验收时间:2010年4月开始至2011年7月初结束。我委将根据项目组申请验收的实际情况,本着“先申请、先验收”的原则,统筹安排考核验收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考核验收依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标准(试行)》(湘教发[2008]27号)。

  3、考核验收方式:专家组听取学校项目建设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个别访谈、意见反馈等。

  4、各项目组须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申请书》(附件1,一式两份,可在gov.hnedu.cn主页“处室网站”栏目点击“工委宣传部”后进入“最新文件”下载),撰写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学校支持情况、项目建设取得的工作成效、项目的特色与创新、受益学生情况及其反响等内容,标题下署项目组成员名单,文字稿与电子稿各1份),并与学校立项文件、经费配套文件等附件材料一起,于2011年7月8日前上报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办公楼1005房,联系人:崔恒源,邮箱:xcb@hnedu.cn;联系电话:0731-84720593)。

  5、省委教育工委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将下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项目”结项证书,并颁发相应的匾牌;对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立项资格。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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