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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贯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贯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现将贯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上海市贯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8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开展召回宣贯培训  各单位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宣贯培训,对食品召回的概念、作用、类别、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讲解。通过培训,明确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操作流程,增强企业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意识。

  二、建立召回专家委员会  组建本市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负责食品召回过程中对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三、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档案  各单位进一步健全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要增加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内容。同时,督促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四、实施召回联络员制度  各食品生产企业要确立1名质量负责人作为食品召回工作的联络员,并将名单上报当地区、县质量技监局。联络员负责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县质量技监局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

  五、建立主动召回工作流程  食品生产者进行主动召回时,首先要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当地质量技监局向市质量技监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当地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市质量技监局。

  六、建立责令召回工作流程  一旦得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本市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信息,市质量技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危害发生。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同时按照《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质量技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当地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过程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第24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七、建立召回信息报送制度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市质量技监局。上报内容包括:企业提交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食品召回计划、阶段性进展报告,以及区县质量技监局监督召回的食品后处理情况。

  八、严格召回管理工作纪律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食品召回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督促其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监管人员,按《规定》第四十条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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