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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省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29

发文字号

豫劳社办[2004]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省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办[2004]47号
2004年9月29日
省直各参保单位:
  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自2001年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患重病、大病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解除了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省直患重大疾病的人数比率和费用支出的逐年增加,原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已不能满足省直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
  为了保障患重病、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经省政府9月10日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自2004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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