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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1-23

发文字号

残联发[2009]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影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督局)、团委、妇联、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2009年3月3日是第十次全国“爱耳日”。通过十年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工作的开展,人民群众的爱耳护耳意识显著提高,有效地减少了听力残疾的发生,提高了听力残疾的康复水平。2007年1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全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规划(2007-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2015年我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工作的目标:“新生听力障碍儿童助听器配戴(含人工耳蜗植入)率达90%;听力障碍人群中听力保健与康复知识的知晓率达60%”。我国现有听力残疾人2780万,助听器是为听力残疾人士提供听力补偿与康复的重要手段,提高助听器使用率和服务水平是改善我国听力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普及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知识,增进听力残疾人士使用助听器、验配助听器的意识,推动我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将今年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主题确定为“正确使用助听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
  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协调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以县(区、市)为单位,及时成立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部门职责,合理安排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广泛发动社会,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医疗、康复、教育等专业机构和学术、慈善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的氛围。

  二、创新形式、充实内涵、务求实效
  各地要立足实际,围绕“正确使用助听器”的活动主题,充分发挥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助听器的正确使用与维护,以及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的相关知识。有条件的地区要在“爱耳日”活动当天,设立宣传咨询“一条街”。组织医疗、康复、科研、教育等机构以及助听器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主要广场、街道、社区设立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品,面向公众普及和宣传助听器使用、维护及保养知识,树立“关爱听力,正确使用助听器”的健康意识,并提供义诊、测听等服务。要广泛利用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公众媒体,发布“爱耳日”活动消息,传播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相关知识,也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组派小分队进农村、入社区等宣传、服务形式。继续在首都北京举办全国“爱耳日”公益音乐会。

  三、关注贫困、加大救助、完善制度
  各地要利用“爱耳日”活动之际,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听力残疾儿童及成人的医疗、康复救助。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并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贫困听力残疾人的康复救助。通过补贴或免费提供助听器等形式,积极解决贫困听力残疾人购买、使用助听器的困难。要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研究、推动将助听器验配服务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听力残疾康复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齐抓共管、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管理、质检、残联等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采取措施,依法规范助听器验配市场,确保助听器产品及服务质量,努力保障听力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爱耳日”之际,依法加强对助听器产品和助听器验配机构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劣质产品和不规范服务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协调行动,积极推进助听器验配师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助听器验配从业人员的素质与能力。
例、宣传报道材料、图片等相关资料于2009年3月15日前报第十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

  五、宣传口号
  ——人人享有听力保健与康复
  ——保护听力 正确验配助听器
  ——关爱听力 正确使用助听器
  ——助听器帮你聆听美好世界
  ——助听器必须验配
  ——配戴助听器 享受新生活
  ——加强助听器质量监控
  ——规范助听器验配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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