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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4

发文字号

京卫监督字[2016]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24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督字[2016]44号

2016年8月24日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监督所,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首都综治办等8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监督字[2016]36号)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首都综治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6]127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卫生计生系统的职责,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
  2016年9月1日至20日。

  二、监督检查范围
  各区卫生计生委,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1.重点监督检查各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属地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两个文件”情况,包括组织传达学习、制定工作方案、牵头开展区域内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号贩子”、“网络医托”进展情况。
  2.重点监督检查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工作、重点区域防护工作、重点人群防范工作、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工作情况。
  3.突出监督检查被列入全市挂账整治的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号贩子”和“网络医托”整治情况,包括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改善门诊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和“医托”、“网络医托”、“号贩子”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自查。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围绕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开展自查。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自查结果上报属地区卫生计生委。
  2.普查。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普查。原则上,普查单位不少于行业、区域范围内数量的50%。
  3.抽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号贩子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存在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被列入挂账整治的医疗机构开展督查。督查时间以督查小组通知为准。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两个文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紧密结合督查,制订完善工作方案,狠抓重点环节、重点内容的落实。
  2.严密组织。各医疗机构和各区卫生计生委,要严肃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普查,要切实找准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组织自查和普查工作,要抽调在防范涉医犯罪行为、发现“医托”能力较强的骨干,组织开展自查和普查。
  3.加强沟通。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同综治机关、宣传、网信、通信特别是公安机关(含属地派出所、驻院警务室等)的沟通协作,及时反馈信息。尤其是对一些积压多年、矛盾突出的涉医事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和综治机关通报,要积极主动加强同属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络,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内部教育,督促医务人员模范遵守医疗卫生法规和行业行风管理规定,确保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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