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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药品检验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11-19

发文字号

甘价服务[2007]3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9

颁发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药品检验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7〕306号)


甘肃省药品检验所:

  你所《关于职工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价格审批报告》(甘药检所发〔2007〕5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315号)规定,经审核成本、现场查勘,并商省建设厅,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所在兰州市渭源路58号1999年底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多层楼,总建筑面积3029.35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2750.74平方米,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为1165.00元。

  二、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你所应按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其销售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据批准的销售价格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本批复规定的销售价格为一次性价格,自售楼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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