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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浦东新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0

发文字号

浦卫计科教[201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修订《浦东新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卫计科教[2016]9号

2016年11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浦财预[2016]1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浦东卫生计生委科技经费管理实际。为更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现将《浦东新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浦卫计科教[2015]7号)中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原文中第三章第十二条,修订为:本办法中的科技经费划拨结合科教兴医项目进展进行,分批划拨。项目立项发文后即下拨第一批经费,不超过资助总经费的80%;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经审核经费使用合理规范的项目,下拨剩余资助尾款。对医疗机构立项项目按预算总金额资助35%,其余65%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若验收后有经费结余则按比例上缴我委;直属单位按项目预算全额资助,若验收后有经费结余则全部上缴我委。对结余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实行。2015年度立项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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