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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取消对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黄牌警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1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09]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取消对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黄牌警示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9]81号

2009年12月2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009年6月,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房山中医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存在换名开药问题,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给予黄牌警示。

  黄牌警示期间,房山中医医院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对医院进行了全面地整顿,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制定落实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有效措施。

  黄牌警示期满,市、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房山中医医院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院整改后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对房山中医医院的黄牌警示。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房山中医医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房山中医医院应吸取教训,继续加强管理,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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