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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13

发文字号

川卫函〔2021〕205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四川省邮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药监局、中医药局,成都海关,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号)要求,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定于2021年6-12月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四川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四川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四川省邮政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四川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号)要求,四川省定于2021年6月-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美容医疗机构(含中医美容医疗机构,下同)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查办案件为抓手,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完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视投诉举报线索,有条件的市(州)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和群众参与监管,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机构要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禁机构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以及服务资讯类信息;严禁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严禁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强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审查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发布医疗广告,不得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0〕81号)、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各市(州)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组织监管对象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及时整改落实。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8月-11月)。各市(州)按照本方案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集中开展整治工作。省级将市(州)落实本专项整治情况纳入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内容。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省级各部门于2021年12月5日前汇总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各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市(州)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运转情况以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整治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省级将本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定期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各(市)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四项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鉴定检测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按月曝光辖区医疗美容执法案件或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各市(州)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市(州)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对本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属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1.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2.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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