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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江津区油溪镇中心卫生院违规使用救护专用车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9-07-10

发文字号

渝卫规财[2009]1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10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江津区油溪镇中心卫生院违规使用救护专用车的通报

渝卫规财[2009]103号

2009年7月10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救护专用车是用于运送病人、处理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安全的特殊车辆。2009年7月8日重庆晨报报到了江津区油溪镇中心卫生院利用救护专用车接送职工上、下班,租用面包车接伤员的现象,引起了我局的高度重视,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我局决定对江津区油溪镇中心卫生院进行通报:

  一、江津区油溪镇中心卫生院利用救护专用车接送职工上、下班,严重违反了《重庆市救护专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中救护专用车必须专车专用,严禁挪作公务用车或旅游用车的规定,失去了救护专用车救护病人的职责,没有及时对病人进行运送,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江津区卫生局和油溪镇中心卫生院要认真反思,深刻检讨,吸取教训。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市级各医疗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救护专用车的管理,落实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重庆晨报7月8日报到,从中吸取教训。

  三、救护专用车必需按照救护专用车的性质专车专用,车上配备必备的担架、氧气瓶(袋)、急救箱(包)、救护灯、输液挂钩等救护设施,防止将救护专用车改作公务用车或旅游外出用车,如有此现象发生,我局严肃处理,在全市卫生系统进行通报,如是“120”救护专用车将取消“120”救护车资格。

  四、救护专用车属严格控制的特种车辆,不允许出租、出借,更不允许外单位车辆挂靠在医疗卫生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卫生机构救护专用车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有违规现象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五、没有办理警灯警报使用证的救护专用车,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装置,否则车辆管理部门将给予重处。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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