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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能力提升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2-2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2-2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能力提升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9年2月25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

  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作为本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承担着功能社区职业人群健康管理的任务,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健康管理的重要载体,是“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两个着力点,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要求和《“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有关“加强全人群健康管理服务”要求,维护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其服务水平和能力,我委根据《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精神,在2013年至2018年开展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进程和功能社区试点情况,拟开展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能力提升评价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评价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服务质量、监管机制,推动建立以功能社区为核心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为企事业内部职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评价内容
  对达到《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要求的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开展设置标准、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工作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等多维度、全方位的评价。

  三、组织实施
  (一)评价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牵头组织评价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将定期抽查复核。
  (二)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包括内设门诊部(含校医院)、卫生所、保健站(医务室)。
  (三)评价周期
  每年一次,评价周期为一年,即上一年度的1月至12月。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组织评价,按照相应的时间节点将评价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

  四、结果应用
  (一)评价合格的单位可作为示范性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候选单位参加评选。
  (二)评价合格的单位可作为功能社区优先建设单位,参与本市功能社区和智慧健康小屋的合作建设和服务提供等相关工作。
  (三)评价合格的单位可优先推荐为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参加每两年一次的相关评审。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做好辖区内相应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利用已有条件探索开展功能社区建设,并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二)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应切实做好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相应的行业指导和协调联络作用。
  (三)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应继续积极开展各项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切实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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