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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医保支付线上复诊病种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19

发文字号

深医保发〔2022〕10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4-19

颁发部门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市有关单位:

  为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有关措施的通知》(深医保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明确医保支付线上复诊病种范围通知如下:

  一、完善互联网医疗支持政策

  (一)扩大医保支付线上复诊病种范围。具备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下称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参保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时,不受《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有关措施的通知》(深医保发〔2020〕6号)规定线上复诊慢性病特定病范围限制,线上复诊发生的网上就诊诊查费及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网上就诊诊查费按照同等级公立医院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收费和支付,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并参照执行药品零加成政策。参保人医保待遇线上线下一致,门诊年度超支费用、医保支付限额、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均为线上和线下合计总额。

  (二)完善管理服务措施。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并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二、拓宽线上复诊处方用药供给渠道

  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通过广东省医保处方中心流转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与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三、健全线上复诊医药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线上发生的记账费用纳入线下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医保支付政策进行结算。

  门诊医疗费用与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非按项目付费的,线上复诊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纳入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计算,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中扣除。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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