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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6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15

发文字号

明食药监药流[2016]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三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2-15

颁发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6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明食药监药流[2016]29号

2016年2月15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列、三元分局:

  现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6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药通函[2016]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每季末16日前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应用的典型案例报送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电子邮箱:181399790@qq.com)。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6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食药监药通函[2016]19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2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严格电子监管,现就我省2016年度药品电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行电子监管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继续推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
  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应按照《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83号)和《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的要求,在药品销售包装上加印(贴)药品电子监管码,并进行数据采集上传,及时核注核销。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制剂应做到全部赋码。
  对由于药品最小包装体积过小或异型包装等致使无法在最小包装上赋码的特殊情况,可按规定报省局审批后在上一级包装上赋码。
  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应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严格按照“采购有码、购销必扫、扫后即传、遇警必核”的要求执行,实现电子监管全品种全链条覆盖。

  二、加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电子监管力度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巩固电子监管成果。对不按规定赋码、上传数据、核注核销的药品生产企业,应责令其改正;对不按规定核注核销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查处。对因不及时核注核销导致假劣药品进入正常流通渠道的,相关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注重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应用
  随着药品电子监管平台信息日益丰富完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注重应用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使其在日常监管和稽查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监管效能的提升。
  为更好地促进福建省食品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和手机APP移动客户端软件的建设和推广使用,请于每季末20日前将使用福建省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应用典型案例报送省局信息中心电子邮箱:wangchunyu@fjfda.gov.cn。工作中如有问题可迳与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或信息中心联系。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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