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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19

发文字号

皖安监健函[2014]1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19

颁发部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皖安监健函[2014]148号

2014年5月19日

有关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据反映,从事烟花亮珠制造的造粒工作中,个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采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容易发生职业性急性视力损伤,经治疗无效的,可造成失明、丧失劳动能力。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预防职业危害同类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监督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40号),立即组织一次全面排查,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对违规使用甲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对从事烟花亮珠制造和黑火药生产接触化学、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要监督企业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已发生职业病危害的,要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妥善处理。

  三、已列入关闭计划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关闭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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