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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6-01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9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6-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07]94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1004号)要求,我委决定从今年6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一)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药品招标采购中介机构。

  (二)检查时限: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京发改〔2007〕465号)要求,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正在进行药品、医疗器械价格专项检查,要把该项检查中涉及到的检查内容和重点纳入到本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当中。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规格或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4.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以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的实际成交价为基础,顺加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加价率确定;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

  重点检查政府规定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

  (二)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2.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分解检查部位乱收费的;

  3.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按照京发改〔2006〕237号和京发改〔2007〕195号文件中规范和取消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规定执行;

  4.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5.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公示是否按规定执行。

  重点检查科室:放射科、手术室、骨科、心外科等。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重点检查门诊输液等通科收费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三)药品招标采购中介机构对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从2007年6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6-7月份为重点检查阶段;8月份为处理结案和总结阶段。

  四、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实施。

  今年是筹备奥运的决战之年,在这次检查中,要对22家奥运定点医疗机构重点实施检查和规范,以检查促规范,提高奥运定点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水平。我委直接检查6家医疗单位(名单见附件1),其余医疗单位按辖区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组织检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选择辖区内若干影响大、群众投诉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远郊区县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重点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重点检查阶段,我委将派员对各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从关爱民生、推进改革、促进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医药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措施、明确责任。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各区县要在近年连续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选择重点单位、重点科室、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问题,要集中检查力量一查到底,查清、查深、查透。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保证举报电话畅通,对举报中发现的问题要彻底检查。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主动与本地纠风、卫生、监察等部门协调与沟通,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创新思路,提升水平。近年来,一些医药单位价格违法形式越来越趋于隐性化,规避检查的手段更加隐蔽,检查难度越来越大。要结合价格违法行为新情况和新特点,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探索检查新方式、新方法,积极创造条件,借助电子检查手段,提高检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加强服务,建立机制。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结合检查工作,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帮助医药单位完善价格管理责任制,落实价格政策规定,认真执行医药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约束机制。要建立健全医药单位价格诚信档案,注意发现和培养医药行业正面典型,引导医药单位不断规范价格收费行为,逐步建立医药价格监管长效机制。

  (五)定期汇报,认真总结。重点检查期间,要于每月1日、15日前,向我委定期报送检查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部署、检查方式方法、检查进度、查出的问题、案件处理情况、新闻宣传与曝光、社会反响等,及时反映检查工作动态。遇有重大和疑难政策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将检查工作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重探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本兼治的措施,提出改进和完善医药价格管理的政策建议。

  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总结报告、2007年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统计表、价格违法典型案例(电子版和纸质版),于8月20日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检查所。

  联系人:韩 涛; 联系电话:62356653

  传真电话:62352491 邮箱地址:hantao.wj@bjpc.gov.cn

  二○○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国家发改委重点检查单位)
  北京宣武医院 (国家发改委重点检查单位)
  北京721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北京武警总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附件2:
  2007年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项目  │ 参加检 │ 检查单 │ 查出案 │ 查出多 │ 已处理 │ 经济制裁金额(万元) │     合 计     │ 备注 │

│           │ 查人数 │ 位 数 │ 件 数 │ 收价款 │ 案件数 ├───┬────┬───┤            │    │

│           │    │    │    │    │    │ 退还 │ 没收非 │ 罚款 │            │    │

│           │    │    │    │    │    │ 用户 │ 法所得 │   │            │    │

│  内容       ├────┼────┼────┼────┼────┼───┼────┼───┼────────────┤    │

│           │ (1) │ (2) │ (3) │ (4) │ (5) │(6) │ (7) │(8) │(9)=(6)+(7)+(8) │    │

├───────────┼────┼────┼────┼────┼────┼───┼────┼───┼────────────┼────┤

│一、医疗服务价格   │    │    │    │    │    │   │    │   │            │    │

│二、药品价格     │    │    │    │    │    │   │    │   │            │    │

│三、其它价格违法问题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注:(6)、(7)、(8)、(9)栏填写处罚决定书上的数字。

  填表人:          核表人: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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