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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24

发文字号

赣发改社会字[2007]8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24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下达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赣发改社会字[2007]889号

2007年7月24日

赣州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九江市、上饶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7]1677号下达我省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880万元,用于我省10个县级计生服务站建设(具体项目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二、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扩大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三、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仅用于县级计生服务站的土建工程。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要按照承诺,切实落实配套投资,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人口计生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请于2007年年底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省发改委社会处和省人口计生委基建财务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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