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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发布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31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9]1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31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发布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9]164号

2009年5月31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发布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187号)要求,严格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保证人民用械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监管人员要加强对《办法》《标准》的学习,确保准确掌握,严格执行,把好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准入关。省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器械广告监督人员的指导,切实提高医疗器械广告监督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省局将充分运用“国家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督系统”,及时备案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局应协助省局做好广告监测数据上报和违法广告查处信息填报工作,并定期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

  三、各地在监测中发现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内容不一致的,无论广告中是否标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一律按“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贯彻《办法》《标准》为契机,综合运用监督管理手段,认真履行好《办法》赋予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治理的职能,督促辖区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标准》规范发布,加大对辖区内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整治,及时将发现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向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应及时将违法广告样件移送医疗器械广告原审查机关。对向个人推荐使用的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辖区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附件:(略)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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