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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05年县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2

发文字号

陕发改社会函[2005]2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2

颁发部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编报2005年县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社会函[2005]269号

2005年8月2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加强农村卫生设施建设,2005年中央安排专项资金继续推进县医院机构建设试点工作。现将编报2005年县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安排的主要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建设范围和基本原则:在国贫县、省贫县内选择与建设标准差距较大、前期准备工作落实且建设条件具备的县医院;对上述县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以及艾滋病、结核病和血吸虫病等传染病、地方病患者较为集中的县医院项目优先安排。
  (二)纳入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统一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各市要依据《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提出的服务功能、建设规模和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实事求是地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对达到或基本达到标准的机构不得列入项目建设计划,避免重复建设。纳入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要突出重点,资金安排杜绝平均分配。中央专项资金只用于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由地方统筹解决。
  (三)项目建设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要求安排配套资金,所有建设项目的投资必须做到闭合,不得留有缺口。
  (四)中央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要专款专用,形成新的工作量,严禁挪用、挤占或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

  二、投资计划编报工作的有关要求
  1、请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卫生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实地调研,认真做好本地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落实配套资金。各市暂按2-3个项目上报,上报的建设项目必须是纳入本地区《规划》的项目。
  2、加强项目管理。请有关县发展改革委(计委)、卫生局联合成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以及工程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发改委(计委)和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编报和审批,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3、投资计划的申报,需简要说明《规划》编制情况、项目遴选原则和主要过程,以及各项目的简要情况。申报文件的附表请严格按附件1提供的样式格式制作。
  4、请各市将申报文件、附表(含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文号)等,于8月13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对不能如期报送的将视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落实,今年将暂不予以安排补助。

  联系人:何积育 电 话:029-8729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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