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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4-08-04

发文字号

苏安监[2004]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情况的通报

苏安监[2004]90号

2004年8月4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年多来,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规范了危险化学销售市场,提高了危险化学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为全省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统计数据来看,全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进度还很不理想,地区间的发证速度也很不平衡。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核发经营许可证14061个(各市发证情况见附件一),仅占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总数的60%左右。为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现就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危险化学品经营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六个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证制度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充分认识实施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构建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坚持发证标准,规范发证程序。《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对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在审批发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程序,坚持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确保在年底前基本完成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省局与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2004]23号)中,规定出具临时许可证明的截止时间是2004年6月30日,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再发放临时许可证明。对临时许可证明到期后仍未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按通知要求将名单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依法开展培训,切实提高素质。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安全资质的培训考核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否则一律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

  四、强化执法检查,严处违法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精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要不断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严厉查处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尤其是经营成品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其安全间距必须符合标准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责令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已领取经营许可证,但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成品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经营单位,要暂扣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经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凡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和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评价管理,规范评价行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专项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在规范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提高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提供了保障。但是,部分中介机构在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评价报告的质量较低,未能针对经营单位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进行评价;二是没有按照导则的要求出具评价报告,安全评价过于简单;三是对

  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能按时反馈;四是评价结论不符合导则的要求;五是安全评价报告中文字错误较多。现将存在问题较多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希望各中介机构认真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评价报告定期质量抽检和通报制度,确保安全评价的质量。

  附件1: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情况一览表
  类型  地区   甲种证   乙种证   剧毒品   中石化   中石油   燕浦   合计   比例
  南京市   44   850   10   192   9     1143   54.4%
  无锡市   169   1238   10   150   35     1602   74.5%
  徐州市   207   255   4   212   19     697   55.1%
  苏州市   393   1990   13   216   29   96   2737   96.5%
  常州市   155   1022   1   89   9     1276   39.8%
  南通市   362   595   5   223   24     1209   67.1%
  镇江市   92   225   10   84   32     443   37.7%
  扬州市   96   550   5   159   5     815   67.9%
  盐城市   281   351   8   144   13     797   37.9%
  淮安市   89   78   6   150   29     352   65.1%
  连云港市   43   65   2   108   8     226   77.9%
  泰州市   53   150   8   118   5     334   41.2%
  宿迁市   55   16     88   12     171   22.7%
  中石化   1933             1933  
  中石油   230             230  
  燕浦   96             96  
  省局     38            
  合计   4298   7423   82   1933   229   96   14062  


  截止日期:2004年7月 各省辖市上报总数不含中石化、中石油经营单位

  附件2:甲种证评价报告中在问题较多的评价机构名单
  序号   评价机构名称   主要问题
  1   无锡市恒平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评价报告不符合导则要求,评价结论不符合导则要求
  2   无锡华信石化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评价结论不符合导则要求
  3   苏州市芯园安全科技服务中心   评价结论不符合导则要求和评价单位不盖章
  4   南京中信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评价结论不符合导则要求
  5   如皋市平兴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评价报告时限不符合发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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