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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9-03

发文字号

渝价[2009]3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0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标准的批复

渝价[2009]310号

2009年9月3日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院关于《重医一院门急诊观察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重医一院[2008]101号)收悉。你院投资新建了门诊大楼,在门急诊留观诊查室配备了较好的设施设备和输液系统,真皮沙发,液晶电视,中心呼叫,中心供氧等,为门诊患者提供了一个较舒适的治疗环境,根据你院申请及投资实际,同时结合我市其他医院门急诊观察收费水平,经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1、门急诊观察费每人次10元(不足6小时减半收取)

  2、新定收费标准于二OO九年九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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