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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血吸虫感染警示标志设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0

发文字号

苏政血办[20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血地防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血吸虫感染警示标志设立工作的通知

苏政血办[2011]7号

2011年6月10日

各市血地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警示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规要求,在有螺地带和血吸虫感染高危环境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现就规范设立预防血吸虫感染警示标志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立警示标志目的
  设立预防血吸虫感染警示标志,是标示某区域或环境存在感染血吸虫的危险性,告戒、警示广大群众特别是水上作业人员、当地居民和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远离该区域并进行正确预防和防护,以达到防止血吸虫感染,保障健康的目的。

  二、设立警示标志范围
  我省长江南京至常州、泰州段及主要通江河道的血吸虫病流行区为设立警示标志的范围(其他地区可根据疫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警示标志),具体地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而确定。重点地点为:
  1、 近年来查出感染性钉螺的地带;
  2、 发生过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例地带;
  3、 血吸虫感染监测预警阳性区域;
  4、 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环境;
  5、 与有螺水系相通的环境;
  6、 渔船民集散(停靠)地;
  7、 沿江大型重点工程所在区域;
  8、 其它血吸虫感染高危环境。

  三、警示标志形式和设立要求
  1、设立主体:警示标志设立的责任主体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2、警示标志形式:警示标志主要采用警示牌的形式。警示牌大小为120×160厘米以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水泥预制板、搪瓷烧制或广告布搭配钢铁骨架等形式设立。旅游景点、公园或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可以采用宣传画与警示用语相结合的形式。
  3、设立要求:警示牌内容主要分为“禁止用语”与“警示用语”两类。在近年来查出感染性钉螺、发生过急感病例、血吸虫感染监测预警阳性等区域使用“禁止用语”;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环境、与有螺水系相通的环境、渔船民集散(停靠)地、沿江大型重点工程所在区域等区域使用“警示用语”。
  4、设立时间要求:依据《2011年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案》的任务分解,今年7月15日前,各地完成本辖区的警示标志设立任务。各地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增加警示标志设立的数量。以后每年6月15日前,按照当年任务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更换。

  四、警示标志管理和维护
  警示标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警示标志的管理和维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撤销警示标志,需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血防主管部门同意。

  五、督导检查
  各市、县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警示标志的督导与汇总工作。省血地防办公室将组织明查暗访,重点了解各地警示标志设立的合理性、数量、质量和管理维护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与奖惩。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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