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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23

发文字号

闽卫疾控函[2017]3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2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闽卫疾控函[2017]393号

2017年6月23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疾控中心,各有关疫苗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更好地保障疫苗供应,经研究,现就调整完善《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第二类疫苗采购实行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在一个采购周期内,《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中某个品种疫苗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省集中采购价格低于我省的中选价格,疫苗生产企业需在采购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省疾控中心申报、调整挂网价格。省疾控中心在收到疫苗生产企业的降价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新的《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布,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在一个采购周期内,如果某个品种疫苗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省集中采购价格低于我省的中选价格,疫苗生产企业未主动申报,由省疾控中心或他人发现并证实的,省卫生计生委将取消该产品本采购周期内挂网资格,且下一个采购周期该产品不得再申报。

  三、《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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