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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07

发文字号

黑卫医发[2015]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0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黑卫医发[2015]132号

2015年8月7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结合我省情况,现就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二、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涉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的医疗技术,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前,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三、对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风险,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限制临床应用。《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见附件。

  四、对于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且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凭原批准文件,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并向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拟新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此前下发的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经自我对照评估符合所规定条件的,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备案。

  五、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

  六、省卫生计生委将建立《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

  七、医疗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或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法律法规已经设立行政许可的医疗技术,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医疗机构应于9月30日前完成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十、我委已根据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取消了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批。对于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暂参照《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备案制管理:已经过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凭原批准文件,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拟新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此前下发的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经自我对照评估符合所规定条件的,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备案。

  十一、2009年5月22日发布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84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 康爽、赵昱辉
  联系电话:0451-85971053 0451-85971052
  电子邮件:husxinxiguanli@126.com

  附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

  一、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的医疗技术。如:造血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

  二、存在重大伦理风险或使用稀缺资源,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如:同种胰岛移植治疗糖尿病技术,同种异体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仅限于角膜、骨、软骨、皮肤移植治疗技术),性别重置技术等。

  未在上述名单内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其他在列技术,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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