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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本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15

发文字号

沪卫计疾控[2016]0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6年本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疾控[2016]006号

2016年4月15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夏秋季是本市霍乱和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乙脑和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以及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高发季节。与此同时,寨卡病毒病、黄热病、埃博拉出血热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等疫情输入本市的风险仍然存在。为加强本市夏秋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切实保障市民健康水平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防控工作责任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各有关单位应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出发,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应强化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工作原则,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链”和“实施链”。应组织对辖区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风险评估,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工作制度、预案、流程与要求,提高防控方案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应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会议有关工作要求和传染病防控实施方案,继续巩固和完善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教育、农业、检验检疫、市场监管、公安、水务、旅游、气象、建交、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将本市传染病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应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明确传染病防控职责、任务与工作流程,切实落实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消毒、防蚊灭蚊等设施设备和药品、试剂等应急物资储备。

  二、关口前移,强化传染病防控“第一道防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工作方案要求,规范落实预检分诊、监测、报告、诊治和疫情处置等措施。
  1.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预检分诊等醒目位置张贴寨卡病毒病、黄热病、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核心防治知识宣传海报,告知就诊者应主动告知相关流行病学史。预检分诊医务人员应主动向就诊者询问与重点传染病相关的流行病学信息。对符合标准的发热和腹泻症状的病例应及时引导至发热门诊或肠道门诊等就诊。在“红眼病”流行季节,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可疑病例应及时引导至红眼病门诊或专用诊室就诊。
  2.严格落实病例监测与报告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各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在5月1日前开设或恢复肠道专科门诊,完善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和报告制度,加强病原检索。霍乱、细菌性痢疾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等)等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泻必采”、“有采必检”;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疑必采”、“有采必检”。腹泻病综合监测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规范落实病例样本采集、送检和信息登记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6年版)》等要求,加强传染病病例的门诊日志和疫情登记、核对和报告工作,落实好重点关注传染病病例(甲类和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本市已消除和罕见、新发和输入性传染病等)和传染病聚集性发病的发现与报告。
  3.严格落实“首诊负责”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切实提高对寨卡病毒病、黄热病、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输入性传染病,霍乱、细菌性痢疾、手足口病、登革热、麻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夏秋季重点传染病,以及疑似学生等重点人群聚集性发热、呕吐/腹泻病例的警惕性和敏感性,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防控工作预案等,对疑似病例在鉴别诊断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进行规范诊断和救治。
  4.严格落实重点传染病处置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所在区县卫生计生委的管辖下,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相关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规范开展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病例的诊治和疫情控制处置工作。
  (1)一旦发现疑似霍乱的可疑病例,应立即按照要求落实相应的就地隔离治疗措施,严格掌握病例诊断和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
  (2)一旦发现疑似寨卡病毒病、黄热病的可疑病例,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附件)、《关于做好寨卡病毒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本市虫媒传染病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新发传染病报告及处置工作方案》等要求,立即对病例采取防蚊措施,并就地隔离和报告等。
  (3)一旦发现疑似埃博拉出血热的可疑病例,应按照《上海市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综合防控工作方案》、《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三版)》、《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和《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应对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工作方案》等要求,立即做好病例隔离、报告、消毒和转运等工作。
  (4)一旦发现疑似中东呼吸综合征的可疑病例,应按照《上海市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方案(2015年第一版)》、《上海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应急应对处置工作方案》和“上海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应急应对处置工作流程”等要求,立即做好病例隔离、报告、消毒和转运等工作。
  (5)一旦发现疑似本市少见、罕见或新发传染病的可疑病例,应立即采取就地隔离措施,第一时间报告医院领导,并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如无法排除,应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应急应对综合防控和医疗救治等处置措施。
  5.严格落实医院感染控制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认真落实病例相关的消毒、隔离措施;认真落实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规范落实洗手制度,规范医疗器械清洗消毒流程与消毒灭菌监测。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要求完善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与管理。

  三、预防为主,强化传染病疫情“及时、有效处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等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规范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等措施。
  1.严格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不断完善本市传染病监测方案,加强对全市传染病监测的业务指导、培训与支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眼病防治机构)应按照《上海市传染病监测方案》、《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上海市出血性结膜炎监测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对各类环境、食品、水源、媒介昆虫的标本采集和病原学监测,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病例监测。应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养殖场等重点场所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因病缺勤(缺课)监测和涉禽人员症状监测等。应加强对报告疫情的审核、分析和研判,高度关注疑似重点关注传染病病例、传染病聚集性发病情况异常情况的发生,及时识别重点肠道传染病和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苗子。应加强对国内外疫情及防控舆情的监测,及时开展防控风险评估,综合分析、科学研判疫情动态和流行趋势,及时提出预警和防控措施建议。
  2.严格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按照“边调查、边处置、边控制”原则,及时、规范、有效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落实消毒隔离、医学观察等疫情控制处置措施,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1)当接到霍乱可疑病例报告时,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确定密切接触者,组织落实医学观察、预防性服药和消毒等现场处置措施,切实有效控制疫情扩散和蔓延,杜绝二代病例发生。
  (2)当接到寨卡病毒病、黄热病可疑病例报告时,应按照预防控制工作预案、方案和规范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调查、病例搜索、实验室检测以及蚊媒应急监测等处置措施,指导开展蚊虫应急控制,落实好传染病网络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并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当接到埃博拉出血热可疑病例报告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4)当接到疑似输入性疟疾病例报告时,应在1天内完成疫情报告,3天内完成病例复核与流行病学调查,7天内完成疫点调查与处置,并对病例同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血检,严防本地继发病例的出现。
  (5)当发现疑似学校手足口病、发热、呕吐/腹泻等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时,应按照《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和《上海市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防控方案(试行)》等要求,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积极、有效地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停班、关园等防控建议。如发现疑似聚集性或暴发疫情可能与食品及相关环节有关,应及时通报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明原因,开展处置。
  3.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控技术指导、支持与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强化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预防和病例监测、发现、报告和处置的技术培训、指导与支持。应组织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流动人口、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培训指导和规范管理。应指导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认真落实晨检、健康观察、缺勤缺课记录以及消毒隔离等各项措施,规范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应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外来人口聚集地、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重点人群和场所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在郊区县切实落实家庭办酒申报、劝阻、指导工作制度,消除经食品传播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隐患,预防和控制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市妇幼保健中心和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应指导托幼机构做好晨检、消毒和健康巡检等措施的落实,严防托幼机构发生传染病暴发与流行。

  四、整治环境,全面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各区县应根据《关于做好本市蚊媒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沪爱卫会〔2016〕2号)要求,组织协调爱卫会成员单位、各街镇,集中开展以清理蚊媒孳生场所为重点的环境清洁活动。第28个爱国卫生月期间,应以消灭早春蚊蝇为重点,采用专业队伍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实施环境综合治理,清除散在垃圾,排除积水,疏通沟渠,清理孳生场所,降低蚊媒密度。进入夏季后,要持续组织开展“雨后清积水”活动,动员每个社区、单位和家庭,开展卫生大扫除,翻盆倒罐,清除积水,铲除蚊虫孳生环境,有效切断手足口病和疟疾、登革热等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提升春夏季蚊媒传染病防控能力。各区县应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加强对街道乡镇“清洁家园、灭蚊防病”等爱国卫生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灭蚊措施等落实到位。

  五、突出重点,全面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强化传染病防治监督,根据季节和传染病发生、流行特点,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菌毒种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督促落实;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要求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

  六、普及知识,深入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
  各区县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与辖区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要广泛普及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疟疾、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以及其它夏秋季重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积极倡导健康饮食饮水、“勤洗手、正确洗手”和“外出旅行时采取防蚊措施”等生活方式与习惯,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12320”卫生热线应继续做好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咨询解答。各区县应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消除涉及传染病疫情的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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