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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1

发文字号

晋林防检发[2007]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1

颁发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林防检发〔2007〕90号)


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植物检疫人员着装事宜的通知》(林造发[2005]221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我省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行为,塑造良好的林业植物检疫队伍形象,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省厅制定了《山西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规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山西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林业植物检疫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行政执法力度,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疫员现场执法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第三条 具有穿着检疫制服资格的人员,是山西省林业厅批准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职检疫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林业植物检疫制式服装。
  第四条 检疫员穿着检疫制服,必须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必须配套着装,不同制式检疫服不得混穿。
  二、必须缀钉、佩戴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章等。帽徽订在帽沿上方适中位置,不得斜歪与倒置;领花和肩徽须成对使用,肩徽盾尾靠肩,不得倒置;胸章戴在左胸口袋上方,左右适中。不得佩戴与检疫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三、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下摆扎于裤腰内。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四、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大沿帽,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大沿帽的情形除外。
  五、必须随身携带检疫员证件。
  第五条 检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检疫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离开检疫机构的。
  五、其他不宜着装的。
  第六条 检疫员着装时,必须庄重整洁,注意形象,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检疫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大沿帽,帽前缘与眉同高。着装应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绒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三、不得穿拖鞋,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男检疫员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检疫员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四、男检疫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检疫员发辫不得过肩。
  五、不得系扎围巾,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等。
  六、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条 检疫员着装时,应当端庄文明,举止大方。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八条 检疫员着装执法和执行公务时,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 检疫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检疫服装和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非检疫员。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检疫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应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终考核时可评定为不称职档次,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三、屡教不改、影响执行检疫公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上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同意后,取消检疫员资格、吊销检疫员证件、收回检疫服装。
  第十一条 全省检疫员制服,由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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