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妇女联合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海南省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卫妇社[2014]14号
2014年9月1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妇联、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
为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3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做好2014年妇女健康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4]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14年海南省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海南省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为我省3.6万名农村适龄妇女开展乳腺癌检查(具体任务见附件1);
(二)提高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人员的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逐步提高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妇女乳腺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四)探索适合基层的乳腺癌检查服务模式和优化方案,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逐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乳腺癌防治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为我省18个市县30~64岁农村妇女共3.6万人开展乳腺癌自愿检查工作。
(二)项目内容
1.检查内容:
(1)临床乳腺检查和乳腺彩色超声检查: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的视诊、触诊和乳腺彩色B超检查(采用乳腺超声检查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2)乳腺X线检查:对乳腺彩色B超检查可疑者(BI-RADS分级0级以及4级以上)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采用乳腺X线检查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3)组织病理检查:对乳腺X线检查阳性者(BI-RADS分级0级以及4级以上)进行组织病理检查(简称活检),推荐经皮活检(检查流程详见附件2);
(4)所有参加检查的对象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2.人员培训: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内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制度和要求、项目财务管理、项目监督、质量控制、信息收集、上报等。
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组织病理检查方法和标准及相关治疗知识等);乳腺彩超、乳腺X线检查和病理组织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影像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和信息填写以及质量控制要求等。
3.健康教育:卫生计生部门积极主动协调,发挥妇联等部门宣传组织动员的优势,深入社区、家庭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妇女主动接受乳腺癌检查。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相关政策和妇女健康知识宣传,扩大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帮助广大妇女树立健康文明理念,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
医务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接受检查的妇女传播乳腺癌防治核心信息,普及健康知识,并为有需求的妇女提供咨询服务。
(三)项目执行时间
2014年9月-2015年3月。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联共同成立我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妇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卫生计生委妇社处、计财处、疾控处、医政处、农卫处、科教处及省妇联发展部有关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我省项目地区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并组织成立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省妇幼保健院作为省级项目技术指导单位,配合省项目办公室和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我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方案及计划,开展项目管理,指导项目质控工作,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
2.各级妇联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通过两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我省项目地区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3.各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妇女“两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对项目实施监督,定期向省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办公室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机构职责
省级项目管理单位为省妇幼保健院,各市县主管单位为卫生局,定点管理单位为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单位为市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各项目市县指定的符合项目检查设备及人员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医疗保健机构。除公立医疗机构外,各项目市县也可指定具备项目检查设备及人员条件要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具体实施单位,参与乳腺癌检查项目工作。
1.省妇幼保健院根据省项目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我省项目地区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和流程;对项目市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省级专家对项目市县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进行乳腺癌检查的医疗检查技术、健康教育等相关培训;开发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省级专家指导组成员进行乳腺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负责全省项目市县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2.各项目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按照省及项目市县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辖区内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乳腺癌检查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专家进行乳腺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可疑病例及确诊病例的随访。
3.各项目市县卫生局确定本地区乳腺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转诊机制,协调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便捷医疗服务及转诊服务;各项目市县卫生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项目乡镇(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对全省的业务培训、考核和指导。各项目市县成立相应的项目专家技术小组。
(四)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
1.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才能开展相关项目实施工作。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诊治能力和仪器设备。
(1)彩超检查设备要求:高频探头数字化彩超(中档及以上);
(2)乳腺钼靶X线检查设备要求:常规乳腺X线机或数字乳腺X线机(DR);
(3)组织病理检查设备要求:常规病理组织检查设备,如医疗保健机构不具备病理组织涂片染色和阅片的能力,应将涂片送至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2.乡镇卫生院从事妇女乳腺癌临床检查任务的医疗技术人员须具备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质,并经本项目培训后持考核合格证上岗。从事彩超及钼靶检查和病理组织检查的医疗技术人员须具备执业资质,并经本项目培训,考核合格。
四、乳腺癌检查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一)人群选择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在公安、妇联、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海南省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知情同意书”(附件3),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知情同意书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医疗保健机构收回知情同意书存底。
(二)检查流程
1.乡镇卫生院或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妇女进行临床检查。由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检查个案登记表(附件4和附件5),同时进行乳腺癌健康宣教、问卷调查;对全部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到个案登记表。
2.由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全部受检妇女进行彩超检查(如机构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由乳腺癌检查落实单位将受检对象转上级支持机构进行检查)。超声医生负责报告《超声检查诊断报告书》。乡镇卫生院负责填写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及检查结果反馈卡(附件6),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
3.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超声检查结果为可疑或异常的妇女提供乳腺钼靶X线检查(如机构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将受检对象转上级支持机构进行检查)。对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4.乡镇卫生院或指定初筛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进行为期一年的随访,并将随访结果记录在乳腺癌检查异常/可疑病例随访登记册及个案登记表上。
五、项目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预算及来源
2014年乳腺癌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共280.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下达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60%计168万元;地方省和市县财政按6:4负担配套资金,其中省财政配套67.4万元。具体见琼财社[2014]1360号文件。
(二)经费管理及要求
1.各项目市县要落实配套资金,安排相应的项目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宣传教育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各项目市县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任务的乡镇卫生院和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向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行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
3.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质量控制
(一)省卫生计生委组织项目专家组成员按国家技术规范对各项目市县工作进行省级质量控制,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定期召开质控工作会议,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1.视诊和触诊质控:每项目市县随机抽取1-2个项目乡镇,观察所有妇科检查人员的操作程序及卡册填写情况,现场复核5%-10%当日检查的妇女,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2.乳腺彩超质控:观察所有超声医生的操作,专家抽取质控当日5%-10%的检查妇女现场复核,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3.数据质控:随机抽取上月1%-5%的各类表卡册进行检查及复核,错漏项小于5%,完整率要达到95%。
(二)各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承担乳腺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质控,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1.视诊和触诊质控:县级技术指导小组专家观察所有妇科检查人员的操作程序及卡册填写情况,现场复核5%-10%的当日检查妇女,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2.可疑病例追访: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追访率达到90%;
3.数据质控:随机抽取上月1%-5%的各类表册进行检查及复核,错漏项小于5%,完整率要达到95%。
(三)信息收集和管理
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任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乳腺癌检查数据按月度和季度分别报送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各项目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将月报、季报(附件7和附件8)和符合条件的结案个案表按时录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级管理单位。
七、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国家督导评估方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省项目领导小组及专家组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
(二)各市县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三)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签订责任状,每年初对上一年各市县的项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达标、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与人员给以相应的处罚。
八、其它事项
本项目方案附件2-10请从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