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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09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4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0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447号

2016年10月9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级诊疗工作,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和当地出台的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方案,按期完成序时进度。尚未出台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方案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召开试点工作启动会。

  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月报工作制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拟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全国各试点省、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开展督查。我委根据国家和我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对各项考核指标作了解读(见附件1)。近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对辖区内分级诊疗工作进行一次自评(自评内容详见附件2),并将自评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于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自评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委。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雷冬英,电话:0591-87849057,传真:0591-87845009,电子邮箱:fjwsjswyz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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