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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南昌康正德制药有限公司中药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05-16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安[2007]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6

颁发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南昌康正德制药有限公司中药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7]47号)


南昌康正德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莲心胶囊、茵白肝炎颗粒、风湿定胶囊、通便灵胶囊、小儿咳喘灵颗粒、橘红颗粒的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加工。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委托加工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壹年。
  此复。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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