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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农合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与基本药物配送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11

发文字号

晋卫农[20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11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农合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与基本药物配送衔接工作的通知

晋卫农[2010]2号

2010年1月11日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统一部署,近期我省将开始在30%县(市、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年内这项制度将推广到60%的县(市、区),明年在全省全面推行。为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确定了一批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供各市选择,要求各市将新农合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与基本药物配送有序衔接。现就做好配送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新农合用药目录将逐步统一到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上。各市要高度重视新农合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与基本药物配送衔接工作,整合利用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统筹做好新农合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规范农村药品供应,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保障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

  二、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30%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新农合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统一到各市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上,实行统一配送、分别管理。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可在实施前暂按原渠道实施新农合药品配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再统一到本市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上。各市要按照上述原则统一规划,通盘考虑,努力做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行新农合药品配送两不误。

  三、各市在做好两项配送衔接过程中,要将进展情况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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