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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7-07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11]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东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7

颁发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东政办发[2011]26号

2011年7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换机制,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主动转变和创新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承担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功能。
  (一)积极实施,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与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既能体现公益性、又能调动积极性的新体制、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明晰渠道,强化保障。明确主体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渠道,通过建立多方投入格局,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政策,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增加投入,优化配置。在确保政府卫生投入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同时,要注重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统筹整合,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补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综合改革有序衔接、整体联动。
  (四)转变机制,注重绩效。实行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既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更要注重强化绩效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补助资金分配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的转变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适用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政府在严格核定综合改革指标和各项收支范围、标准的基础上,确保其正常运转。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渠道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区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给予安排。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单位综合服务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增加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落实市对县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从2011年起,依据县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考核结果,市级财政将按照县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给予人均8.6元的补助。年内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将考核得分与补助系数挂钩,并逐步向以奖代补过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根据国家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指导意见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根据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实行情况,由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政策,并按规定及时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行为,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设立固定公示栏,并按规定实时更新。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给予安排,根据综合绩效考核情况,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县区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按照“统筹算账,综合核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积极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效形式,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给予安排。同时,各级通过建立绩效考核、补偿适度、激励约束的管理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四、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其地理位置、发展规模、现有卫生资源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等,在确保完成其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或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对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县区为单位核定编制总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规定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对超编人员和竞聘上岗后的未聘人员,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的要求,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费用由县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加快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进度,完善相关政策办法,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积极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规定的就诊费用,其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在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大力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按照省市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县区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五、加大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后,政府可采取补助药品加成收入或补助乡村医生生活收入的办法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落实相关补助。严格核定乡村医生补助人数,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须同时承担和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对需要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各县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规范、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县区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各县区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各级政府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县区政府承担,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优先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县区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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