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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4

发文字号

陕卫办发[2011]3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4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卫办发[2011]351号

2011年7月24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加强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0号)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主体作用,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各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考核办法,有效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原则。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与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科学规范、准确合理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考核结果和改进服务与经费补助相挂钩的原则。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和卫生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时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考核内容
  (一)国家和我省增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随着财力增加而新增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我省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所增加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等。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将中医药应用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今后,要逐步将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改善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长期考核指标。
  (三)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建立完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杜绝挪用经费、私自克扣经费、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考核对象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五、考核管理
  (一)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将工作和资金任务分解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建立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负责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工作。每年6月和11月分别对辖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考核,并作出总结评价。
  (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系统考评,按时完成项目任务。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做好各种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深入市、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组织考核评估,研究制定公共卫生防治策略,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负责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定期对县(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并作为县级补助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五)省卫生厅和财政厅制定和完善全省考核指导意见,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和抽查结果作为省级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方法和周期
  (一)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二)考核周期原则为一年。从上年第四季度到本年的第三季度。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11月底完成考核工作。

  七、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卫生部门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绩效和部门单位奖惩的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交流。
  (二)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扣减当年补助资金,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各级卫生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考核结果自动生效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指标与医改重点任务指标一起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各级财政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保证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二)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考核领导机制,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通过绩效考核,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要进一步落实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的责任,切实抓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的认识水平,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社会公开信息范围,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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