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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5

发文字号

川医保发〔202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15

颁发部门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川药监发〔2020〕19、20和21号文件,同意我省部分中医院配制使用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治疗新冠肺炎。为充分发挥中医药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作用,根据省医保局等三部门《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全省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使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配制的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1)、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配制的银翘藿朴退热合剂(新冠2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2)、荆防藿朴解毒合剂(新冠3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3)临时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执行川医保发〔2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医院制剂使用、报销情况的监测和分析,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安全。在临床使用中,因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等被药监、中医药管理部门停止使用的,医保即停止报销。今后省药监、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应急防控用药特别审批程序批准使用的治疗新冠肺炎的医院制剂,可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疫情宣布解除后自动作废。有关医院制剂若仍需纳入医保支付,须按照我省医院制剂相关支付管理规定,按程序重新申报。各地医保部门在政策执行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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