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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9-05

发文字号

闽食药监食生函[2014]4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食药监食生函[2014]408号

2014年9月5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的通知》(闽政[2014]30号)要求,到2016年底全省建设100家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小作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的
  通过规范建设,形成一批条件具备、质量保证、规范加工、体现地方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并通过示范引导,引领和推动我省小作坊进一步规范生产、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小作坊加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升食品安全质量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全省一半以上的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以上示范点;2015年及2016年年底,每个县至少分别建成1个和2个以上示范点;到2016年底全省建设100家以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

  三、工作原则
  以“规范发展,梯次推进,转化提升,风险控制,安全便民”为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

  四、建设标准
  根据《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定标准(见附件),请参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小作坊食品是我省当前食品质量安全的短板,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小作坊示范点建设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当地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起责、企业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三位一体”责任机制。要赋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属地化管理责任,实施划片管理,重点引导建设。
  (二)协调配合,强化帮扶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与帮扶合力。在帮扶建设工作中要加强沟通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要加快监管方式的转变,不断探索研究小作坊监管工作模式和机制,引导小作坊企业科学规范生产。开展小作坊的调查摸底,尽快建立完善本地区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对于区域性特色产品及食品小作坊数量较多的区域,要积极向当地政府献言献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推动小作坊集约化、园区式发展。
  (三)加强宣传,社会共建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特别是小作坊示范点建设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消费者、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者、小作坊生产场所提供者知晓小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限制,自觉抵制黑窝点、黑作坊食品。要发挥当地食品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督促小作坊业主及时申报登记,主动接受监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小作坊规范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建设评定标准

  序号   项目   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得分   备注
  1   资质情况   持有有效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核准证书、营业执照、健康证明缺一项的,即否决。      
  2   核准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显著位置张挂。共3分。   未在明显位置张挂的,扣1分/项。      
  3   管理基础   建立包括人员管理、原料管理、过程管理、卫生管理、检验管理、销售管理等内容,且与所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共6分。   未建立管理制度的,扣6分;已建立管理制度,但不包含卫生管理、人员管理、原料管理、过程管理、检验管理、销售管理等内容的,扣2分/项。      
  4   配有相应能力的管理食品安全的人员。共5分。   无管理食品安全人员的,即否决。有人员,但能力不具备的,酌情扣分。      
  5   生产必  备条件   周围无扩散性污染源,或有但不影响食品安全;非设置在居住场所内(符合管理规约的除外),生产与生活相隔离。共6分。   周围存在扩散性污染源,并对食品安全造成明显影响;或设置在居住场所,且不符合相关管理规约的;或生产与生活相联通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否决;采取措施,扩散性污染源影响较小的,酌情扣分。      
  6   具有与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共6分。   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不能满足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需要的,扣1.5分/项。      
  7   有与所加工食品相适应的防蝇、防鼠、洗涤等卫生防护设施。共10分。   不具备的,酌情扣分。      
  8   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容器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共6分。   不具备的,酌情扣分。      
  9   根据食品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紫外灯等消毒 灭菌设施。共6分。   不具备的,酌情扣分。      
  10   生产场所整洁卫生。 共10分。   不卫生的,酌情扣分;脏、乱、差的,扣10分。      
  11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共6分。   完全不具备的,即否决;欠缺的,酌情扣分。      
  12   原辅材  料管理   采购的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进货查验。共10分。   全部未进货查验的,即否决;有查验,但不齐全的,扣2分/种。      
  13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规定。共10分。   使用了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疫及检疫不合格肉品的,即否决;使用其他不合格性质原料,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扣5分/项。      
  14   加工过  程管理   加工过程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共5分。   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15   出厂把关   按照要求对感官等项目进行检验。共3分。   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16   标签标识   按规定进行标识,并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共3分。   不全的,扣0.5分/项。      
  17   台帐记录   按要求建立原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批发销售等台帐。共5分。   未建立台帐的,扣5分;不齐全的,扣1分/项。      
  18   合计      


  备注:
  1.相关项目根据《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试行)》进行评定、打分,如属于即否决的,在得分栏填写否决,并在备注栏说明。
  2.本标准共设100分。总分在90分(含)以上,且无项目评定为否决的,为达标通过。
  3.扣分项中所扣分最多不超过该项的应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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