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1]16号
2011年5月13日
各区县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分局、人口计生委、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无证行医和“医托”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工作,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本市将“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活动”列为2011年上海平安建设实事项目之一。为有效推进本实事项目的开展,顺利实现本实事项目预期目标,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活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推进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巩固近年来本市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整治“医托”专项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肃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违法单位和个人,重点打击有组织的“医托”团伙无证行医行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等长效机制;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党和政府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工作密切关注。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有力组织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本市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总体上得到有效遏制,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由于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成因的复杂性、行为的隐匿性、形式的多样化等特点,当前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工作仍面临严峻形势,无证行医涉嫌致伤致死事件仍时有发生。各区县要切实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完善工作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周密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等,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及时部署、有力推进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职责、齐抓共管、增强合力。
一是要健全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是部署任务、通报进展、分析形势、总结工作等的重要平台,各区县年内应组织召开2-3次领导小组会议,并健全领导小组会议有关制度。
二是要进一步巩固区域间、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地区结合部、流窜性无证行医和跨区域的雇佣“医托”欺诈患者钱财的违法行为,区县间要严密工作网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从地理空间上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间要通过开展联合集中执法行动、对复杂疑难案件的会商、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等,加强工作协同,增强对无证行医和“医托”相关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规范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
三是要努力夯实基层基础。要落实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将打击无证行医、整治“医托”工作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在完善基层网络的同时,积极争取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力量的支持,并充分利用辖区各种城市管理平台和机制(如“大联动”、“大联勤”机制)。要加强对基层协管员、信息员等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辨别无证行医和“医托”违法行为的能力,从而加大对无证行医点的排查和监控力度。
(三)严厉开展整治,创新方式方法
要围绕以下五项重点内容大力开展整治工作:一是以所谓“义诊”、“科普讲座”、“健康体检”等名义开展的无证行医和“医托”活动;二是以所谓“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名义开展的无证行医和“医托”活动;三是以所谓“中医养生保健”的名义开展的无证行医和“医托”活动;四是以开展生活美容为幌子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五是以“保护隐私”为诱饵的无证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和以胎儿性别选择为目的的非法B超检查及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联合开展集中整治,集合相关部门的优势,综合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针对无证行医和“医托”违法行为的要害进行整治,提升无证行医和“医托”违法成本。要加强对被取缔的无证行医点的复查,强化动态监控,严防违法行为“回潮”。
要根据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及时将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无证行医人员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针对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各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灵活、主动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查处效率。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声势
一是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提高群众防范能力。各区县、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加强对群众防范无证行医和“医托”的宣传。可以在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聚集地以及无证行医现象突出的地区、“医托”经常出现的区域,通过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海报、播放公益宣传片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就医优惠政策,揭露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经常出现的形式,提高流动人口对无证行医危害性的认识,警示群众识别和防范“医托”行为。
二是要加强媒体宣传和曝光力度。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扩大工作的影响力,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无证行医和“医托”的防范、抵制和主动举报的意识。
三是要加强对无证行医人员的宣传教育。在依法取缔无证行医行为的同时,要加强对无证行医行为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政策宣传,使其自身认识到无证行医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收敛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果
一是要将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与辖区重点地区整治相结合,与“平安城区”、“平安社区”、“平安小区”以及创建文明城区等工作相结合,与辖区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相结合,将其融入到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中,不断完善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的综合治理机制。
二是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积极探索对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的日常监管机制,将工作引向常态化,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无证行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制定相关规定,促进查处和移送工作的规范化。
四是要不断完善辖区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创新便民措施,完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流动人口的卫生健康权益。
五是要加强对辖区内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成因的分析,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研究对辖区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加强源头治理的策略。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的领导,增强相关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在本市2005年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实际参与本市打击无证行医、整治“医托”工作的部门和目前工作需要,经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行调整,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任务,同时,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附件1、2、3)。
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成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确定相关人员自然替补,并书面通知办公室。
四、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
1、本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收集、通报工作进展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
2、负责对无证行医行为和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的查处。
3、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活动,并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二)综治部门
1、负责将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2、负责将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列入区县、街道(乡镇)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3、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三)公安部门
1、负责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医托”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2、依法查处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严惩暴力抗法行为,保护行政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
(四)人口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对非法B超检查、接生、人流诊所的取缔工作,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五)工商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食药监部门
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查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行为。
2、配合卫生等部门查处雇佣“医托”医疗机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提高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覆盖范围,研究完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适当改善医疗待遇,方便外来从业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涉及违反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依据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租赁行为的管理。
(九)城管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无照设摊行医行为;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擅自设置户外无证行医广告、招牌、灯箱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市法制办
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工作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十一)市新闻办
负责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报道,通过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十二)检察机关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加强立案监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负责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十三)法院
行政机关在处理无证行医案件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依法完成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加大对无证行医案件的刑事审判力度;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无证行医案件刑事处刑标准。
(十四)科技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查处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科研机构。
(十五)物价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从事无证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六)监察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徇私舞弊、纵容或放任无证行医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十七)驻沪部队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对所属部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冒充部队医疗机构开展无证行医行为的查处。
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本工作方案的实施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1年5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排查工作,确定重点监管的区域和对象,部署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8月):在区(县)、街道(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各区县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
(三)深入推进阶段(2011年9月-10月):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加强复查。组织相关实施单位对区县开展抽查,推进实事项目向纵深发展。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11月-12月):对实事项目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做好相关总结工作。
六、信息上报
(一)各区县卫生局请于2011年5月底前上报辖区实施方案及调查摸底情况,同时上报领导小组名单(附件4)。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及时收集、汇总区县工作信息、报表,并用书面(需盖公章)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卫生局。有关报表具体内容和报送要求,请各区县卫生局按照我局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整治“医托”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11号)执行。各区县卫生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三)请各区县相关部门于11月5日前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报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
联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张震巍,
联系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22121607,电子邮箱:zhangzhenwei@smhb.gov.cn。
附件1: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肖泽萍(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葛燕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处长)
成 员:徐海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副处长)
阮山峰(市综治办综治督导处副处长)
单雪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余锡林(市人口计生委科技服务处处长)
胡 慷(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王有志(市食药监局稽查处处长)
李建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点医药监管处处长)
浦建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
赵海田(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协调处副处长)
朱宏传(市法制办社会法规处处长)
郑国强(市新闻办新闻发布处正处级调研员)
孔 杰(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徐 伟(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余曼雷(市科委生物医药处副处长)
孙强勇(市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吴国伟(市监察局纠风室主任)
李力达(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田道权(上海警备区后勤部卫生处处长)
赵 卫(武警上海总队卫生处处长)
胡其平(海军上海保障基地卫生处处长)
许凤棉(空军上海指挥所卫生处处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部署全市打击无证行医、“医托”相关工作。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指导全市打击无证行医工作。
2、统筹协调本市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加强各部门在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中的衔接配合。适时组织开展全市性联合执法工作和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3、交流工作信息,保持信息交流渠道通畅。共同研究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建议,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会商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接收工作。
4、研究分析工作形势,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建议,讨论、研究和完善重大问题和重大措施。
5、联合开展打击无证行医的宣传教育工作。
6、对各级相关部门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对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附件2: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葛燕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处长)
副主任:徐海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副处长)
李力达(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成 员:刘 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张震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季 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办公地点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
1、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和各项筹备工作;
2、按照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任务,负责做好日常事务的处理及有关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3、了解和收集全市工作情况,编发工作信息简报,做好领导小组会议及各成员单位之间有关工作情况和信息交流工作;
4、加强调查研究,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对策建议;
5、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督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重要事情、重点工作和重大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附件3: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络员
张震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钱洪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穆新华(市人口计生委科技服务处)
史书禄(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
孟琪瑛(市食药监局稽查处)
李 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点医药监管处)
徐艳丽(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贾 勇(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协调处)
张延新(市法制办社会法规处)
郑国强(市新闻办新闻发布处)
傅勇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程敬文(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余 婴(市科委生物医药处)
黄 健(市物价检查所)
张为民(市监察局纠风室)
卜繁昌(上海警备区后勤部卫生处)
赵 杰(武警上海总队卫生处)
徐姗姗(海军上海保障基地卫生处)
王 军(空军上海指挥所卫生处)
周晓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附件4:区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