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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十必须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19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2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19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十必须事项清单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216号

2015年5月19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为努力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总局部署,以创建“规范药房”为抓手,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与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但是,受监管力量相对不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重视不够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地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仍显薄弱,一些小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药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严三实”和国家总局部署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小药店、小诊所和网上售药集中整治行动”的要求,健全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十必须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务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医疗机构,并结合日常监督,跟踪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十必须事项清单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必须依法严格落实以下事项:

  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时,应当查验供货单位资质材料及所销售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真实身份。

  二、必须索取、留存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做到票、账、货相符。

  三、必须对购进药品逐批验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四、必须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有满足药品储存的设施、设备,并实行色标管理。

  五、必须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存放疫苗、生物制品等需要冷藏、冷冻的药品,并定期检查储存温度。

  六、必须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七、必须对使用药品各环节进行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必须禁止使用非法自配制剂或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九、必须禁止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十、必须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册登记、双人双锁。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进行监督、举报。

  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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