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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同意泰达医院开展鞍区肿瘤切除技术等3项第二类医疗技术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3-12

发文字号

津卫医政函[2014]1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2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同意泰达医院开展鞍区肿瘤切除技术等3项第二类医疗技术的批复

津卫医政函[2014]106号

2014年3月12日

滨海新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泰达医院开展鞍区肿瘤切除术等3项第二类医疗技术的请示》(津滨卫[2014]7号)收悉。受市卫生局委托,经天津市医师协会组织专家对泰达医院申报开展的部分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现场审核,允许泰达医院准入的相关医疗技术名单如下:

  鞍区肿瘤切除技术

  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

  颅底及脑干肿瘤切除技术

  泰达医院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同时,要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3]3号)要求,如期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应用第二类医疗技术的病例病案号,加强规范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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