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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1

发文字号

深发改[2016]13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

深发改[2016]1309号

2016年8月1日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卫生和计生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在执行省规定的项目和指导价基础上仍继续执行四档分级收费,具体标准分别为第一档价格执行省定医疗服务最高限价,第二档的价格在省定最高限价基础上下调5%,第三档相应下调10%,第四档相应下调20%。(详见附件1)。

  二、按照省的要求,我们对我市以省业已废止的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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