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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08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0]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10]19号

2010年2月8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筹推进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是医疗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既定的工作任务,也是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抓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都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把改善医疗服务与我省开展的“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专项行动相结合。要进一步增加统筹协调各项重点工作的能力,把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纳入医疗质量万里行、大型医院巡查等工作的范围,逐步构建符合“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的医疗服务模式。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把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卫生工作的一个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目标要求和工作任务。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通知》对改善医疗服务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深刻理解把握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内涵,突出工作重点,细化改进措施。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从能做的事做起,从看准的事做起,尽最大努力改善医疗服务现状,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探索多种改善医疗服务的模式,不断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导,及时总结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可以采取自查与抽查、明查与暗访、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形式,对重点工作、重点环节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不断完善提高。同时,要总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改善医疗服务工作中好的做法、成效和经验,注意推广先进型,并及时将先进材料上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高鹏,联系电话:025-83620807,传真电话:025-83620810,电子邮箱yzc@jswst.gov.cn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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