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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2007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24

发文字号

苏卫基妇[200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2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2007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7]8号

2007年7月24日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宣传乡村医生扎根农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全心全意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先进事迹,通过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乡村医生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卫生部决定开展2007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经审核认定后,由卫生部授予“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根据卫生部通知精神,现就做好今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由各市卫生局推荐1名“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已经获得2005、2006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的不再参加2007年评选表彰。
  省厅根据各地推荐情况,从中择优选取12名乡村医生上报卫生部参加全国评选。

  二、推荐程序
  各市卫生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根据《2007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附件1)确定推荐人选,切实把工作做好、做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候选人前,要充分听取候选对象所在村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并在县域范围内利用报纸、广播或电视等多种方式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的电话号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省卫生厅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市推荐的候选人材料。对于有群众实名举报的问题,将组织人员认真核实。12名候选人上报卫生部前,将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一周。

  三、有关要求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卫生拥军活动的通知》(卫办综发[2007]54号)有关要求,为迎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各地在推荐候选人时对拥军优属、扶贫济困事迹突出的乡村医生要予以优先考虑。

  9月10日前,请各市将《2007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附件2)一式五份及公示材料报厅基妇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厅基妇处 潘 睿
  联系电话:025-83620774; 传真:025-83620774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邮编: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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