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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申报设置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申报设置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2009年11月5日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对本市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本市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质控中心设置在本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受市卫生局领导,由卫生监督处负责组建和管理,是负责本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机构。质控中心主要履行拟定相关专业质量评价体系和工作方案,组织质量控制检查和评价;组织相关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相关工作调研、信息收集、分析论证以及市卫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申报设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和条件
  (一)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
  申报单位应是本市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
  申报单位应是本市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设置相关质控中心申请报告及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或《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目前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基础(设施设备、人员情况)和专业优势。
  (三)申报单位提出质控中心组建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任务目标、主要职能、组织架构、质控工作计划、保障制度等。组建实施方案中,申报单位应承诺以不少于市卫生局给予质控中心专项经费的1:0.5的比例匹配。
  (四)申报单位提出质控中心拟负责人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现任职务、专业、职称等),拟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情况(人数、专业、职称等)。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岁,质控中心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
  (五)申报单位提出质控中心拟开展工作的专用办公场所(区域、面积)、配套设施和设备。办公场所应位于本医疗机构区域内。
  以上申报材料须提交书面版本一式十份,第(二)至(五)项须同时提交电子版本一份。

  三、申报截止日及联系人
  申报工作将于2009年11月25日截止。请各申报单位在截止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联系人:吴晓霞,电话:22121606,传真:22121611,邮箱:wuxiaoxia@smhb.gov.cn。

  四、评审方式和程序
  评审参照招投标方式,在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单位中综合比较,择优确定设置质控中心的单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汇总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根据申报材料,卫生监督处进行初审筛选。
  (二)组织专家评审组,以擂台赛的方式,对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多媒体形式)进行评审,推荐设置质控中心的单位排名。
  (三)卫生监督处根据推荐排名,报局领导审核批准,确定设置质控中心的单位。
  (四)市卫生局给予正式批复并授予质控中心铜牌。
  有关评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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