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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野苏颗粒、复方海蛇胶囊、风湿马钱片、恒古骨伤愈合剂4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3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9]2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3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野苏颗粒、复方海蛇胶囊、风湿马钱片、恒古骨伤愈合剂4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9]250号

2009年8月13日

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局决定对在荆门新闻频道擅自发布未经审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利用专家和患者等名义形象作证明的野苏颗粒(生产企业: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复方海蛇胶囊(生产企业:浙江杭康药业有限公司)、风湿马钱片(生产企业:河南蓝天药业有限公司)、恒古骨伤愈合剂(生产企业:云南克雷斯天然药物制药厂)4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见附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暂停上述药品在荆门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由荆门市药品监督检验所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广告药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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