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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安徽瑞泰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6-06-08

发文字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6年第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08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安徽瑞泰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通告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6年第33号

2016年6月8日

  2016年6月2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检查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以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安徽瑞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阜阳润生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上述2家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3号)的情形。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第四十条,《安徽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修订)>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皖食药监审秘[2014]237号)之规定,经研究,确认徽瑞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阜阳润生源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经营行为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安徽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意见》(皖食药监药化流[2014]26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收回上述2家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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