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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1

发文字号

陕卫医发[2017]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21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卫医发[2017]23号

2017年2月21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血液透析中心设置必须符合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单独设立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二、血液透析中心纳入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接受省、市血液透析质控中心、医院感染质控中心、护理质控中心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三、血液透析中心要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制定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狠抓医院感染管理,严防医院感染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安全相关事件,应按规定及时上报。血液透析中心的医师、护士等相关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从业专业考核。

  四、血液透析中心10公里范围内必须有具备急性并发症救治能力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并应与其签订血液透析急性并发症患者救治的医疗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安全;血液透析中心应与区域内至少一家具有血液透析慢性并发症诊治能力的三级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与其签订血液透析慢性并发症患者诊治的医疗服务协议,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双向转诊通道。
  血液透析中心年检时,必须出具以上协作关系和相关工作内容的证明材料。

  五、与血液透析中心建立协作关系条件的二、三级综合医院,在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前,应对血液透析中心能力进行综合评估,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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