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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四六四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4-09-28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4]4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0-10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规范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条件的函》(津卫财函[2004]271号)收悉。鉴于本市部分医院为更好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通过改造门诊输液室,增设输液椅,以达到方便患者的目的,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规范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条件的意见并就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设施及配备条件规范:门诊输液室应为独立的房间,环境整洁、舒适、宽敞明亮,符合医疗要求。室内配备可调式输液椅,并配有饮水机、空调、电视、通风等辅助设施。配有专门的护理人员。配有抢救设备,并配备急救药品。
  二、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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