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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0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知

2015年6月10日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市药检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及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市从事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务必于6月12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并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裴振峨,联系电话:8397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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